Article 34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由城乡容貌、环境卫生和市政公用设施监督、管理、维护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城乡容貌、环境卫生和市政公用设施监督、管理、维护部门组织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Local Regulations ·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