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设置牌匾、商幌、画廊、标语牌、指示牌等,应当符合城乡容貌专业规划;尚未制定规划的,应当符合本自治县城乡容貌、环境卫生和市政公用设施监督、管理、维护部门规定的位置、体量、数量等要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做到安全牢固,完好整洁,内容健康,书写规范。
店铺门面牌匾应当整齐划一,一店一匾。设置牌匾不得妨碍毗邻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正常生产、生活,不得影响城乡容貌。
Local Regulations ·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