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教育、公安、民政、住建、交通、文旅、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和城管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完善检查监督、投诉举报、教育指导、奖励惩戒等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机制,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不文明行为。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参与、协同配合的执法合作工作机制。

Local Regulations ·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