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经费保障。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成员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和行业特点,在同级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的指导下,制定具体文明行为规范,广泛开展公共场所、服务场所、经营场所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