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Amended

生产者、销售者多次违法或者违法行为情节恶劣的,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名单。

在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查处中,监督管理部门对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名单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增加检查和抽检频次,并可以责令其定期报告质量管理情况。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7,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