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禁止下列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

(一)损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

(二)在屋顶或者屋侧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三)将其他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卧室、起居室(厅)和厨房上方;

(四)降低底层房屋地面标高或者挖掘地下室;

(五)在楼板、阳台、露台、屋顶超荷载铺设材料或者堆放物品,在室内增设超荷载分隔墙体;

(六)装饰装修影响房屋共有部位使用,危及房屋、毗邻房屋的使用安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