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建设单位在房屋交付使用时,应当向房屋买受人提交房屋质量保证书、房屋使用说明书等,告知买受人房屋的性能指标、保修单位、保修范围与期限等事项。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保修期间房屋质量缺陷的保修和治理责任。因房屋质量问题造成买受人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房改房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的保修,由该房屋建设单位参照本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