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采取专项安全防护措施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跟踪监测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