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二、八、十、十三项以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卡)部门吊销登记证(卡)。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