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十二项和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的,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小摊点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超过一千元以上的,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食品小摊点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卡)部门吊销登记证(卡)。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