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解除劳动合同:
(一)编造或者散布有损国家声誉、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信息的;
(二)严重违反公安机关工作纪律或者辅警管理有关规定的;
(三)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造成重大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四)违反社会公德,或者从事有损公安机关、辅警形象的活动,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利用辅警身份或者工作便利从事非法活动的;
(六)擅自行使应当由人民警察行使的职权造成不良后果的;
(七)违反保密规定,泄露警务工作秘密的;
(八)被证明不适宜继续从事辅警工作的其他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