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城市居住区,实行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业主自行管理的,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约定的实际管理人为管理责任人;未实行物业管理和业主委员会管理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农村居住区,村民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
(二)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办公管理区域,本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三)农贸市场、商场、医院、宾馆、酒店、商铺等经营服务场所,经营服务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四)码头、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公交站场、公共文化、体育、公园、旅游景点等场所,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五)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按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管理责任人。
Local Regulations · 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