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药品监督管理、中医药等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制定或者修订以下中医药相关标准、规范,并予以公布。
(一)中医服务规范、中医质量控制标准;
(二)种子、种苗质量标准;
(三)种植养殖田间管理、投入品使用等规范;
(四)采收、产地加工规范;
(五)中药饮片炮制规范;
(六)农药或者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等有害物质控制标准;
(七)等级标准;
(八)包装以及仓储规范;
(九)其他质量标准或者技术服务规范。
鼓励中药生产企业制定企业标准。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