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不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保护范围内开荒、取土、放牧等破坏红色文化遗存环境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不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保护范围内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等危及红色文化遗存安全物品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Local Regulations · 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