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污损、破坏不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污损、破坏不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附属设施、保护标志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