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

正式代表候选人确定以后,选举委员会应当向选民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可以在选民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

选民可以在选举日前提出与代表候选人见面的要求。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情况,回答选民问题。但是,在选举日必须停止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向选民介绍代表候选人、代表候选人向选民作自我介绍,应当实事求是,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24,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