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农村选区,选举县级代表,可以按生产组织或者几个村民委员会联合划分;人口多的村民委员会或者人口居住比较集中的乡,可以单独划分;乡所在地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学校可以联合划分,也可以同所在地村民委员会联合划分。选举乡级的代表,可以按村民小组联合或者单独划分,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学校,可以按单位或者按系统划分,也可以联合划分。

城镇选区,选举县(市、区)、镇的代表,可按生产单位、工作单位、系统和一个街道办事处单独划分或者几个单位、几个居民委员会联合划分,有的单位也可以同附近街道办事处或者居民委员会联合划分。较大的单位也可以划分几个选区。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24,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