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九项规定,由龙峡山保护管理机构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未及时清理施工场地,恢复植被和环境原貌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移动、损毁界碑、界桩和保护标识的,责令改正,赔偿损失,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刻划、污损树木、岩石和公共设施,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四)擅自采折、采挖花草、树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五)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六)擅自摆摊设点、兜售物品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崇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