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环境卫生、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发布公益广告、上门宣讲、电子宣传资料制作和推送、现场指导等措施,加强生活垃圾管理的宣传教育,普及生活垃圾减量和分类知识,提高公众生活垃圾减量和分类意识,推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生活垃圾管理的良好氛围。

环境卫生、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设立生活垃圾科普教育基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应当按照规定向社会开放。

电视、报刊、网络、广播等媒体应当持续开展生活垃圾管理知识公益宣传,对违反生活垃圾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Local Regulations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