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指导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村庄规划。村庄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并严格执行,未经批准不得修改或者变更。
编制村庄规划,应当充分考虑村民生产、生活实际需求,合理确定村民住房建设用地范围以及道路、供水、排水、供电、垃圾收集、畜禽养殖场所等配套设施用地布局。
村庄规划编制前,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指导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合理划定村民住房建设用地范围。
Local Regulations · 娄底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