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村住房建设宅基地的改革和监督管理服务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规划、农用地转用、房屋权属登记等监督管理服务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设计、施工等监督管理服务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林业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住房建设的相关监督管理服务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娄底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