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针对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可以采取以下应急措施,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一)责令高排放大气污染物企业停产或者限产;

(二)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限制使用部分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四)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或者限制其他产生扬尘的施工作业;

(五)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六)停止露天烧烤;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采取的其他应急响应措施。

采取前款措施,必须遵循必要和适当的原则,最大限度减轻对单位和个人生产生活的影响。

Local Regulations · 常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