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在文明出行方面,自觉践行下列行为:
(一)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主动让行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执行紧急任务的车辆;
(二)驾驶机动车时应当规范使用灯光和喇叭,不随意变道、超车,不使用手持电话,行经人行横道时减速行驶,礼让行人;
(三)车辆低速通过积水路段,防止积水溅起妨碍他人;
(四)驾驶非机动车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不逆向行驶、超速行驶,不在机动车道、人行道上和公园、广场内行驶;
(五)驾驶或者乘坐机动车时,不向车外抛洒物品;
(六)驾驶机动车辆,不扰民,不危险驾驶;
(七)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要戴头盔;
(八)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道路右侧行走,车辆礼让时应当快速通过;
(九)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时,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不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逗留,不嬉戏打闹,不浏览手持电子设备;
(十)爱护互联网租赁车辆,安全行驶、规范停放;
(十一)车辆在划定区域按指示方向停放,不占用人行道、盲道、消防通道、应急车道,不妨碍其他车辆出入;
(十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有序上下,主动为老、幼、病、残、孕及怀抱婴儿的乘客让座,自觉维护车内环境卫生,不影响驾驶人员安全驾驶,不抢占座位或者强迫他人让座,不饮食有异味的食品;
(十三)其他维护交通安全秩序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