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向出租人如实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
(二)按照规定在房屋出租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到租赁房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租赁登记备案;
(三)承租人、共同居住人是流动人口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申报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
(四)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是境外人员的,及时到公安机关办理暂住登记手续;
(五)安全使用所居住的房屋,不得改变影响房屋安全的结构和使用功能,不得违规使用明火、电和燃气设施,不得违规停放电动车和为电动车充电;
(六)发现居住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消除或者通知出租人消除;
(七)配合有关单位对居住出租房屋的检查;
(八)不得留宿无身份证件的人员;
(九)不得利用出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十)遵守小区物业管理的各项规定,接受消防安全等教育培训;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Local Regulations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