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出租人、管理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提供具备基本居住功能且符合安全要求的出租房屋,并签订治安安全和消防安全责任书;

(二)按照规定在房屋出租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到租赁房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租赁登记备案;

(三)核对登记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的身份证件信息,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个人居住,或者未经监护人同意向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出租房屋;

(四)按规定要求报送信息,并确保信息真实准确;

(五)督促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中的流动人口按照规定及时申报居住登记或者居住变更登记,承租人或者共同居住人为境外人员的,督促其办理暂住登记手续;

(六)对出租房屋的电气线路和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并书面告知承租人消防设施、消防器材操作使用方法等消防安全常识和用火、用电、用气、电动车停放充电等消防安全注意事项;

(七)发现居住出租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消除或者督促承租人消除;

(八)配合有关单位对居住出租房屋实施安全管理;

(九)发现治安安全隐患和出租房屋内有涉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并配合公安机关查处;

(十)接受消防安全等教育培训;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Local Regulations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