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批准港池、航道疏浚,或者对疏浚活动疏于监管的;

(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和执行海砂资源保护与利用监督巡查制度的;

(三)对违法行为不及时调查处理或者移送处理的;

(四)接到投诉、举报不及时核实、处理的;

(五)泄露投诉人、举报人信息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