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海砂开采人应当按照批准的开采总量进行开采。

海砂开采期间,海砂开采人应当建立海砂开采台账记录制度,如实填写海砂开采日志,负责海砂开采量的统计,有关海砂开采记录、日志等材料在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和海砂采矿权到期后保存期不得少于一年,并接受监管部门的检查。

Local Regulations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