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养护责任人发现古树名木受到损毁或者生长异常,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古树名木保护主管部门。古树名木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采取抢救、复壮等相应处理措施。

古树名木死亡的,养护责任人应当及时向县(市)区古树名木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经市古树名木保护主管部门鉴定确认和查清原因后,予以注销;对具有重要意义或者特殊价值的古树名木,应当采取防腐措施,保留其原貌,继续加以保护。

未经市古树名木保护主管部门核实注销的,养护责任人不得擅自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