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盗伐、盗挖枫树林木的,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1倍以上5倍以下的枫树林木,并处盗伐枫树林木价值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滥伐、滥挖移植枫树林木的,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1倍以上3倍以下的枫树林木,可以处滥伐枫树林木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二)折枝、剥皮、掘根等损毁枫树的,情节轻微的,应及时制止违法行为并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在施工等作业时借用枫树活立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