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历史建筑经鉴定为危房的,区(市)县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应当督促保护责任人进行危房治理,保护责任人应当立即实施治理。
历史建筑有损毁危险的,区(市)县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保护责任人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维护和修缮义务;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不具备维护和修缮能力的,经区(市)县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确认后,由所在地人民政府采取措施进行保护。
情况危急或者保护责任人未在限期内实施治理的,由区(市)县人民政府进行紧急排险,保护责任人应当配合,不得阻挠。
Local Regulations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