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本市实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责任人制度。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为历史城区、历史片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风貌区的保护责任人。

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国有建筑,其代管人为保护责任人;没有代管人的,使用权人为保护责任人;

(二)非国有建筑,其所有权人为保护责任人;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无法与所有权人取得联系或者房屋权属不清晰的,代管人为保护责任人。

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代管人均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区(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单位、个人为保护责任人。

Local Regulations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