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7

In force

国土空间规划行政执法检查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

(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国土空间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

执法人员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执法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依法及时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

Local Regulations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