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调压设施;

(二)将燃气器具和设施作为负重支架或者电器设施的接地导体;

(三)安装、使用直排式热水器、无熄火保护装置等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

(四)擅自拆卸、安装、改装、封闭燃气设施(含附属设施)和燃气计量器具;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六)盗用燃气;

(七)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八)私自开栓通气;

(九)擅自倾倒燃气气瓶残液;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