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车用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车用燃气充气前后检查、记录制度,不得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气。车用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存放槽车或者储气瓶组等储气设施,在规定场地内对车用气瓶加气,并在加气前对气瓶状况和装置进行检查,遇有雷暴天气、火灾、燃气泄漏或者燃气压力异常等情形,应当停止对燃气车辆充气作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擅自将燃油汽车改装成燃气汽车。
Local Regulations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