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In force市、县人民政府及其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实施居住区缘石坡道、轮椅坡道、人行通道,以及建筑公共出入口、公共走道、地面、楼梯、电梯候梯厅及轿厢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的改造。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和其他公共场所,应当建设无障碍设施,配有轮椅坡道、座椅、扶手等,方便老年人生活和活动。
无障碍设施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应当保障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