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

省、市、县人民政府在制定城乡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按照老年人口数量和分布情况,将养老服务设施纳入城乡社区配套设施建设规划,统筹布局适合老年人的公共基础设施、生活服务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文化体育设施,推进宜居环境建设。应当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舒适的环境。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