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年医疗保健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部门应当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健全城乡社区老年医疗保健设施,保证基层医疗机构药品配备,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基层用药报销政策,建立慢性病患者长处方等机制,满足老年人常见病、慢性病的基本用药需求。
鼓励三甲医院进入社区,为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当开设老年病科,增加老年病床数量,做好老年慢性病防治和康复护理。
基层医疗机构应当开展老年医疗保健服务,逐步提高家庭签约医生的覆盖面和服务水平。通过发展家庭医生、家庭病床,采取定点、巡回、上门等多种服务形式,为老年人提供预防、医疗、保健、护理、康复、心理咨询、临终关怀等服务。
基层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为区域内常住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进行健康指导和每年一次免费常规体检。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