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优先保障孤老优抚对象、特困供养人员、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和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在满足上述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的前提下,可以有偿为其他有养老服务需求的老年人提供服务。

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可以采取公办民营、公建民营、委托管理、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通过公开招投标选定专业化的机构负责运营。鼓励社会资本本着回报社会、造福老人、诚信经营、服务为本的原则,兴办、运营养老机构和参与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发展社会资本参股或者控股的混合所有制养老机构。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