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建设,完善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制定扶持政策措施,积极培育居家养老服务企业和机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等服务。

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社区建立健全居家养老服务网点,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和家政、物业等企业兴办或者运营老年餐桌、社区日间照料、托老所、老年活动中心等养老服务设施。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