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城市中的树木,不论其所有权归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植和砍伐。对因种植过密影响树木正常生长的绿地,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绿化管理责任人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疏解。
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移植和砍伐的,应当经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一)城市建设需要的;
(二)对现有绿化进行提升改造的;
(三)严重影响采光、通风的;
(四)对人身安全、交通安全或者其他设施安全构成威胁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移植、砍伐十棵以上或者胸径五十厘米以上的行道树,还应当提交公开征求意见情况和绿化专家评审论证结论。
Local Regulations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