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城市绿化管理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绿化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予以明确:
(一)政府投资建设和管理的绿地,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或者政府明确的单位为绿化管理责任人。
(二)单位附属绿地及其管界内的防护绿地,该单位为绿化管理责任人。
(三)居住区绿地实行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约定为绿化管理责任人;居住区绿地业主自行管理的,业主为绿化管理责任人;居住区绿地未实行物业管理且业主未自行管理的老旧小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明确的单位为绿化管理责任人。
(四)建设工程范围内保留的绿地,在建设期间建设单位为绿化管理责任人。
(五)临街建筑退红线区域的绿地,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明确的单位为绿化管理责任人。
(六)其他绿地,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建设单位为绿化管理责任人。
城市绿化工程保修养护期限届满前,建设单位为绿化管理责任人。
城市绿化管理责任不清或者有争议的,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绿化保护和管理的原则明确绿化管理责任人。
Local Regulations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