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Repealed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可以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一)出租人因不可抗力的原因须提前解除合同的;
(二)承租人违反合同改变房屋用途的;
(三)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房屋的;
(四)承租人未按照合同规定缴纳租金,且迟延时间超过3个月的;
(五)承租人损坏房屋或者设备而不维修、不赔偿的;
(六)承租人其他主观过错造成须提前解除合同的;
(七)经房产管理部门鉴定为危险房屋不能继续使用的。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