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铁路沿线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公路铁路并行交汇地段机动车的巡查和管控,更新完善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保障铁路运输安全。

铁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的公路水路与铁路并行交汇地段的安全防护设施、警示标志设置、防护等级达标、固定资产移交、履行维护管理职责等进行监督管理。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安全巡查制度,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开展隐患整治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