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省及铁路沿线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铁路监督管理部门和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体系。

铁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国家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的监督管理,省及铁路沿线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属地监管责任,负责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细化排查措施、严格排查标准,落实安全风险隐患自查工作并制定整改方案,对重大隐患应当依法报送有关部门并实行督办制度。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