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在本市从事住宅电梯维护保养业务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本市设置固定办公场所、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作业人员。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电梯维护保养档案,如实记载维护保养和电梯故障处置情况,电梯维护保养档案至少保存四年。

(二)每十五日至少对电梯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并经电梯使用单位签字确认。

(三)每年度至少按照本单位作业指导书对维护保养的电梯进行一次自行检测,并向电梯使用单位出具检测报告。

(四)设立二十四小时值班电话,接到故障通知后及时予以排除;暂时难以排除的,书面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停用电梯。接到电梯困人报告后,应当立即派出维护保养人员实施救援。电梯位于城市建成区的,维护保养人员应当在三十分钟内到达现场;位于其他区域的,应当在一小时内到达现场。

(五)实施电梯维护保养,现场作业人员应当具有相应资格,采取围挡、警示等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

(六)发现电梯存在事故隐患的,立即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提出整改意见;发现严重事故隐患的,同时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Local Regulations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