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市人民政府、秦淮区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坚持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优先,合理发掘、利用和展示风景名胜区资源,建设文化深厚、环境优美、文旅融合、商业繁荣、管理规范的街区;塑造特色风貌,促进改造升级和消费创新,提升"全国示范步行街"的品牌影响力。

秦淮区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措施支持特色街区产业发展,举办各类有利于特色街区发展的活动;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积极对外宣传、推介特色街区,提升国际、国内知名度。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