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8
In force发生自然灾害、流行疾病或者其他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州、地区、县(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向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发布安全警示信息。
旅游者流量可能达到核定的景区游客最大承载量时,旅游景区应当提前发布公告,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旅游景区和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保障旅游者人身安全。
旅游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有关部门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以及旅游经营者采取的适当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应当予以配合。
Local Regulations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