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发生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制止违法行为;
(二)以勘验、拍照、录音、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取证;
(三)询问案件当事人、证人;
(四)查阅、调取、复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文件资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由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中说明,并由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代表、所在单位代表、无利害关系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Local Regulations · 六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