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开展执法活动,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执法人员可以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等方式,引导当事人自觉遵守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
Local Regulations · 六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