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December 1, 2020
- In force from
- March 1, 2021
- Articles
- 46 articles
(2020年10月29日济南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0年11月27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本条例所称院前医疗急救,是指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将急危重症患者送达接诊医疗机构救治之前开展的以现场抢救、转运途中救治和监护以及与院内救护交接为主的医疗活动。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领导,将院前医疗急救事业纳入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并完善财政投入机制和运行经费补偿保障机制,保障院前医疗急救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满足公众院前医疗急救、重大活动保障、突发公共事件紧急救援等需求。
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县(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下,依法对本辖区内的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财政、审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城乡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医疗保障、红十字会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院前医疗急救相关工作。
受捐赠单位应当将捐赠资金、物资的使用及审计结果等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Chapter 2体系建设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市院前医疗急救网络布局专项规划,组织设置急救站及其相关设施。
负压急救车的配备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对于纳入院前医疗急救体系的国家、省、市、县(区)所属的急救网络医院,同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相应的财政保障。
本市院前医疗急救专用呼叫号码为“120”。
院前医疗急救网络统一指挥调度信息化平台应当与“110”、“119”、“122”报警平台和“12345”市民服务热线建立联动协调机制,缩短响应时间。
(一)负责对全市急救站的统一组织、指挥、调度;
(二)实行院前医疗急救二十四小时受理呼救制度,收集、处理和储存院前医疗急救信息;
(三)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参与重大社会活动院前医疗急救保障工作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医疗救援工作;
(四)承担全市院前医疗急救人员业务培训,组织开展群众性自救、互救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公益性培训;
(五)公布急救站的名称、地址、急救车数量、急救车牌号等相关信息;
(六)组织开展急救医学科研及学术交流;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鼓励急救网络医院实行院前急救与院内急诊一体化管理,对急救站、急诊科室专业人员实行统一调配、统一培训、统一管理、统一待遇。
急救网络医院应当建立急救医师、护士岗位培训制度,定期开展急救知识、技能培训。
急救站不得擅自中断或者停止提供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因故中断或者停止提供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急救网络医院应当至少于中断或者停止服务前两个月向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书面报告。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保该区域的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不受影响。
(一)服从市急救中心的指挥、调度,承担指定的院前医疗急救任务;
(二)实行院前医疗急救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
(三)落实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制度,执行院前医疗急救操作规范。
鼓励接诊医疗机构设立急危重症专病诊疗中心,加强院前院内急救工作联动协作,畅通院前急救与院内急诊的绿色通道,实现患者救治数据及时共享。
公安民警、消防救援人员、公共交通工作人员等重点职业人群所在单位,应当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参加急救常识和基本急救技能培训。
积极开展中小学急救常识普及,推广高中生、大学生基本急救技能培训。
鼓励和支持学校、体育场馆、展览场馆、文化娱乐场所、养老机构、政务服务大厅、大型商场、景区(点)、大型工业企业等场所和单位配备自动体外除颤仪。
鼓励具备急救能力的公民在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到达前,按照急救操作规范对需要急救的患者实施紧急现场救助。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Chapter 3服务管理
院前急救医疗病历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相关规定管理保存。
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应当接受岗前培训和在岗培训,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时,应当穿着统一急救服装,文明待人,规范服务。
急救车应当喷涂全市统一的院前医疗急救标志图案。未纳入院前医疗急救体系的车辆不得使用院前医疗急救标志图案,不得从事具有医疗行为的急救活动。
急救站应当定期对急救车进行维护、保养,建立急救车定期查验和报废制度,保持车况和车载医疗设备、物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确保急救车处于正常待用状态,接受市急救中心调度,不得将急救车挪作他用。
急救车应当在保证交通安全前提下尽快到达急救现场,院前医疗急救人员按照院前医疗急救诊疗及操作规范立即对患者进行现场救治。患者家属或者现场其他人员应当主动配合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抢救和运送工作。
院前医疗急救人员不得因费用问题拒绝或者延误提供院前医疗急救服务。
患者或者其家属要求送往其指定医疗机构的,院前医疗急救医师应当告知其可能存在的风险,并要求其签字确认。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应当采取书面或者音视频方式对过程予以记录。
患者疑似突发甲类、乙类传染病或者不能自主表达意愿且无家属陪同的,由院前医疗急救医师决定送往相关医疗机构进行救治。
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时,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统一指挥调度的,院前医疗急救医师应当按照相关指令决定送往相关医疗机构进行救治。
接诊医疗机构实行首诊负责制,科学合理调度医疗急救资源,遇有急诊科急救资源不足时,应当立即启动院内相应的急救机制,对急危重症患者实施救治,及时完成交接手续,不得拒绝、推诿或者拖延,不得留滞院前医疗急救车辆以及车载设备、设施。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转院治疗的,应当由首诊医生判断转诊安全性并联系接收医疗机构,在确保患者安全的前提下,由接诊医疗机构转运到其他医疗机构进行救治。
患者应当按照收费标准支付院前医疗急救费用。在救助管理机构救助期间受助人员的院前医疗急救费用按照现行救助管理经费渠道解决;其他生活无着流浪乞讨的急危重症患者的院前医疗急救费用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按规定支付。
Chapter 4工作保障
(一)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市急救中心提供道路交通实况信息,保障执行急救任务的急救车优先通行;
(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符合相关规定的院前医疗急救费用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配合相关部门保障市急救中心、急救站工作人员合理待遇,对院前医疗急救人员的招聘、职称评定等方面按照相关规定给予扶持;
(三)民政部门应当对流浪乞讨急救患者是否符合社会救助对象标准予以甄别确认;
(四)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制定院前医疗急救医疗服务价格,并将符合相关规定的院前医疗急救费用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五)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协调通讯运营企业保障“120”通信网络畅通;
(六)审计部门应当对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公共财政资金的投入和使用等情况依法进行审计。
Chapter 5法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的,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拖延受理呼救的;
(二)未按照规定时限接听呼救电话或者发出调度指令的;
(三)未按照规定记录急救过程相关信息以及保存急救过程记录的;
(四)未按照院前医疗急救转运规定转运患者的。
(一)恶意拨打“120”号码、谎报呼救信息等非法占用“120”线路资源的;
(二)阻碍执行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急救车通行的;
(三)故意损毁院前医疗急救设施、设备或者侮辱、殴打院前医疗急救人员,阻碍现场抢救工作、扰乱医疗急救秩序的。